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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揭牌

摘要:5月16日,松江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在区调解中心揭牌。松江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将立足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调解对接机制,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身边、化解在源头”。

中国发展网讯  只进一扇门,快速解纷争。5月16日,松江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中心在区调解中心揭牌。松江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将立足区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工作平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调解对接机制,力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身边、化解在源头”。

据悉,根据《关于轻伤害案件一体化调解的工作办法》,适用该办法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审判阶段的轻伤害案件,还应同时符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后,松江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托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各街镇(经开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开展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

在此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可以就轻伤害案件中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进行调解,可以协助开展息诉工作,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协商。松江公安分局在受理轻伤害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区检察院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轻伤害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对于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区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其申请人民调解等权利。提起公诉的轻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区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是否委托人民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诉案件,松江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可依法将调解协议作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对不捕、相对不起诉、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或作出从轻判决的依据。

据了解,去年,松江区检察院就与松江区司法局建立了检调对接机制,双方成立了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检察院调解工作室。针对一些双方有调解需求的轻伤害案件,委托联调委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室运行一段时间以来效果显著,调解成功率较高。今年,我们想进一步扩大化解矛盾的覆盖面,更好地促进溯源治理,因此联合公安、法院和司法局等部门,成立轻伤害案件的一体化调解中心。”松江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邵长利表示,下一步,松江区将打造“轻(轻伤害案件)松(松江检察)调(一体化调解)”松江品牌,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多维度参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同频共振。(陈菲茜)

责任编辑:倪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