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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8月24日印发)

摘要:根据《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要求,为持续有效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建设发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指导意见

根据《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要求,为持续有效推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建设发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秉持新发展理念,围绕科创驱动的产业集群一体化发展,共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实现各地优势产业相对集聚、产业链上下游分工合作和协同发展。建立区域标准化联合组织,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在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保障各示范园区健康发展。促进各类要素自由流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引导区域合力分工,优化产业布局。

2.坚持统筹指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G60联席办)对各示范园区的统筹指导,强化专项服务和各类资源对接。明确所在城市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各示范园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充分调动各园区积极性,积极推动各示范园区加快建设。

3.坚持错位竞争与协同发展相结合。立足各示范园区的资源禀赋及特色,合力构筑区域联系紧密、产业配套完善、梯度转移有序的产业组织体系,通过跨区域、多层次产业分工,释放合作红利,实现产业配套、协作、错位、融合发展。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与各地政府、园区共建示范园区,加强精准服务和政策聚焦,共同建设一批定位清晰、规划科学、运营良好的示范园区,实现各地园区良性互动和合作对接,创新要素开放共享,为产业       实现协同发展搭建更多优质载体。探索建立适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要求的园区服务体系和跨区域协作体系,成为区域一体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与载体。

(四)主要任务

1.提升各示范园区发展质量。引导各示范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制定清晰的发展战略、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的招商、管理、运营团队,不断优化软硬件设施,提高配套服务水平。

2.实施精准服务和政策引导。各地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指导园区制定总体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产业目标及定位,并给予重点支持和服务。G60联席办重点围绕“投资促进服务、产业金融支撑、科技资源共享”,引导产业资源向园区及园区企业集聚。

3.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各地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加强对示范园区及园区企业的支持,鼓励各园区之间主动加强联系和协作,充分运用各城市的产业资源,逐步实现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G60联席办研究制定产业园区协同发展政策措施,探索财税分成、统计分成、招商奖励兑现等促进产业跨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设计。

二、申报条件

1.拟认定的产业园区主要指规划集中建设区内有一定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占地100亩以上)。园区投资主体不限,包括国有的开发区及各类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园区;

2.符合园区所属区域的总体规划,获得园区所在地政府的批准与认可;

3.园区具有完备的管理组织与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4.园区产业涵盖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研发等产业,且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原则上占比50%以上;

5.重点支持产业特色鲜明及在所在城市具有明显产业集聚能力的园区;

6.产业效益突出。已建成园区亩均税收产出应超过当地工业园区平均税收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园区应有较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7.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应充分聚焦《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建设方案》重点及其周边产业,应能体现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在长三角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

8.较为成熟的园区应有在行业内较为领先的知名企业,且已具备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

9.园区与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内其他八城市所属的产业园区建立了合作联系;

10.园区入驻企业与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内其他八城市企业已经建立上下游配套联系。

三、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时间

按照自主申报、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由各地产业园区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有跨区域合作意向的优质产业园区向G60联席办申报。

(二)申报材料

1.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申报表(详见附件1),申报表中涉及的产业规模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

2.示范园区(含创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详见附件2);

3.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若申报企业是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若申报企业为园区运营管理者,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5.园区入驻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或科创平台清单。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园区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城市主管部门初审后,由主管部门提交G60联席办审核。

2.G60联席办通过核验资料、实地查看、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并报G60联席办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由G60联席办印发认定文件,并授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称号。

四、考核评估

1.G60联席办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园区发展实际情况,以“基础条件、组织保障、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运行管理、专项扶持”等6个一级指标与“园区规划、基础配套、发展目标”等12个二级指标为核心,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已获评园区的抽查和动态评估工作,力求全面反映园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并不断优化完善园区协同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机制,增强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指导性。

2.G60联席办负责统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示范园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园区开展自评,经产业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后报送G60联席办。主要通过示范园区自评(见附件3)、填报《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自评报告》(见附件4),最终由G60联席办审定发布评估结果。必要时,G60联席办可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示范园区发展综合评估或评估验收。

3.评价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85分及以上)、合格(得分60-84分)和不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三个等级。

对年度评价为“优秀”的园区,G60联席办予以通报表扬,在要素资源、产业政策和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对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未积极取得改进成效的园区,将给予亮牌通报(一次为黄牌、两次为红牌);连续三年评估不合格将予以摘牌。

五、职责分工

(一)G60联席办负责整体统筹和协同发展

1.搭建各类平台,促进各园区以及与各协会商会、科研院所等社会资源对接。

2.组织开展园区间协同发展考察交流,定期进行园区协同发展和综合评估,适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促进多形式、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形成创新链和产业链的优化互补与共享联动。

3.负责研究制定产业园区协同发展政策措施,探索财税分成、统计分成、招商奖励兑现等促进产业跨区域协同发展的制度设计,同时结合园区联盟建设逐步探索形成城市园区之间的合作机制。

(二)九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园区的业务指导与协调

1.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定期召开协调推进会,共同推进园区建设发展。

2.应将推动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或发展规划,作为本级政府、产业或园区主管部门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3.结合各地现有各类平台及政策资源,优先支持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在政府性资金、项目、指标等方面向示范园区及入驻企业倾斜。

4.园区主管部门应强化全方位精准服务,落实好产业扶持政策和各项帮扶措施,并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发展各类评价和工作总结。

5.根据示范园区产业战略和实际,各城市应有针对性地逐步探索出台专项扶持政策或重点服务支持举措,积极鼓励和支持各产业合作示范园区高质量协同发展。

六、附则

本意见由G60联席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产业)申报表

2.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含创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3.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协同发展评价指标

4.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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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