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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摘要:为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地区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战略合作协议》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2018年度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特制定以下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长三角地区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长三角区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战略合作协议》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2018年度工作计划》的部署安排,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着眼服务国家科创驱动战略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围绕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打破行政区划,实现九城市科技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和科技创新券的互认互通,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全力打造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工作原则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遵循“平等自愿、信息共享、资源统筹”的原则,综合利用长三角三省一市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研平台优势、人力资源优势、区位发展优势与沟通机制优势等,形成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创新券互认互通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深化长三角科创资源共建共享合作,大力构建互利互惠共赢的互动发展格局。

(一)平等自愿。九城市及相关科研平台机构根据自身意愿纳入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科技创新券互认互通工作体系,按照两个无差别化(服务无差别化、政策无差别化)的要求协同推进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工作。

(二)信息共享。排摸各城市现有科学仪器共享管理平台资源,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非涉密科技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 

(三)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三、适用范围

(一)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范围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开放共享的科学平台和科学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涵盖上海同步辐射光源装置、合肥国家同步辐射装置、合肥稳态强磁场装置、苏州纳米真空互联实验装置等国内知名大科学装置。

(二)创新券互认互通范围

根据九城市已有的创新券管理办法(或其他针对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资源的奖补政策)明确的发放对象,针对九城市科技企业到异地使用创新券享受检验检测服务的,将企业可兑现创新券补助(或其他使用仪器政策补助)的使用范围扩大到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里的所有科学平台和科学仪器。

四、具体措施

(一)深入调研,摸清家底。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结合省科技厅(市科委)在各地现有的开放共享科学平台服务资源,根据开放共享科学仪器的适用范围,对高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大型科学设施中心等研究试验基地开展调研排摸,摸清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情况。经过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办与九城市科技部门协商研讨,形成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创新券互认的开放共享科研平台机构及科学仪器名录。

(二)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在三省一市科技厅(科委)的指导下,有效地整合和优化配置各地科创资源,依托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已启动搭建)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先行先试,在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门户网站率先公布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第一批开放共享科研平台机构和科学仪器名录清单(首批名录以各省市已有科学仪器资源为主)及相应详细服务信息。

(三)加强协调,互认互通。构建联动协调机制,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办加强与省科技厅(市科委)及九城市科技、财政部门的沟通协商,在九城市原有科技创新券政策基础上将创新券使用范围从原省份(城市)扩大到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鼓励和支持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异地享受检验检测服务,并使用科技创新券兑付部分使用费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异地使用创新券,先行垫付所有使用费用,经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企业每年定期向所在城市的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城市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和限额兑取创新券补助。

(四)建章立制,完善体系。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技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沟通解决在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地科研平台机构管理,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工作,根据查重情况和同类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准备阶段(2018年10月)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结合已有科研平台机构及科学仪器的信息数据,分类梳理各地科学仪器情况,由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办公室汇总。召集九城市科技部门协商确定首批开放共享科研平台机构和科学仪器名录清单。

(二)沟通协调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办加强与九城市科技、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明确创新券异地互认的具体操作办法,可先行在已出台创新券管理办法的几个城市开展先期试点,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到九城市。

(三)先期试点阶段(2019年1月至6月)

加强宣传推广,引导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异地纳入名录清单的科研平台机构享受检验检测服务,九城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创新券管理办法每半年(或每季度)兑付企业创新券补助。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9年6月至12月)

对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机制和创新券互认互通工作进行阶段性回顾,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问题不足,提出完善举措。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将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范围由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逐步推广到整个长三角三省一市。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专项工作组,各城市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联络员。长三角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推进,明确机构、人员和职责,建立分工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要制定对异地使用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的具体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管理办法应明确对本地企业异地使用创新券享受检验检测服务时的审核兑付流程、兑付比例、每年对单个企业兑付的最高限额等事项。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城市要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沟通协调,做实做细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与三省一市科技部门的沟通衔接,充分利用各省(市)已有的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试点举措,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常态宣传机制,大力宣传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的重要意义,加大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的表彰奖励力度。及时总结好的做法,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

并逐步推广到整个长三角区域。

责任编辑:倪珺